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關于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實施規定》),同時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上述規定及規則于發布之日實施。
具體來看,《管理規則》明確了從業人員不得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欺騙、誤導、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的行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輸送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者利益相關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得有編造虛假、不良信息或者發布、傳播不當言論等損害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的行為;不得有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為;不得有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違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行為;不得有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修訂后的《實施規定》,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拓展為以下五種:
1.基金從業考試。
即按照所從事的業務類型通過相應考試科目。
2.資格認定。
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或者具備境外相關從業資質的境外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專業科目。
3.從業經歷認定。
具備10年以上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等工作經歷的私募股權(含創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
4.“學歷認定+考核”。
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相關人員在申請注冊從業資格前,應當通過所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考核。
5.“專項培訓+考核”。
前期在“專項培訓+考核”試點中已經取得臨時從業資格的部分商業銀行基金銷售人員,臨時從業資格到期并完成30學時后續職業培訓后可申請將臨時從業資格轉為基金從業資格。
此外,《注冊登記規則》從四方面加強了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自律約束:
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或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等納入了自律規則適用范圍,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管理人員實施全口徑執業行為自律管理;
細化投資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材料等注冊登記要求,從入口端強化機構及投資管理人員服務長期資金的能力;
強化了對投資管理人員流動的合理性、平穩性要求,加強對募集期、封閉期、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等情形下基金經理的離任及變更管理要求;
進一步明確機構在有關投資管理人員的制度建設、流程辦理、日常管理等方面應承擔的職責。
圖片來源|我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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